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1 目的为进一步强化集团各单位安全监管能力,使安全管理人员真正发挥好监管职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准入、管理能力提升、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厂(部、公司)安全科(处、组)、车间所有在编的专职安全员
3 法规要求3
1《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18 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任职资格为进一步提升集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真正起到安全监督的作用,特对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提出以下任职要求:4
1 受教育程度:高中及以上学历
2 专业要求:机械、冶金、煤化工、发电等专业或其他工科类、管理类相关专业
3 工作经验:在集团生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4 年龄要求:50 周岁以下
5 知识要求:熟悉集团生产管理模式、工艺流程,有管理岗位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机械、电气、冶金、危化等行业安全法规、安全技术、事故分析等相关知识,能操作计算机及办公软件
6 能力要求:较强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隐患基本推断能力、基本文字写作能力
7 职业道德:肯吃苦、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公平公正、无私心
8 职称技能:具有安全类专业资格证、工程师资格证或其他冶金、化工、电力等相关行业资格证的人员优先录用
9 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根据上述条件选拔任用,并报集团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各单位按规定应配备安全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