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目的为防范和制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促进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集团”)及全体员工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法律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宝丰集团各部门、各公司。1。3 职责宝丰集团监察部1。3.1 监察部负责宝丰集团监察工作.依照本制度对宝丰集团及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对各公司是否贯彻宝丰集团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及指令进行监督监察,对宝丰集团及各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1。3。2 根据工作需要,经监察部分管领导批准,向各部门、各公司派驻监察人员.1。3.3 对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各部门、各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设置障碍,并如实回答监察人员提出的问题,本条款在实施当中可以不经过被监察单位领导同意或授权。1。3。4 根据需要,可暂扣、封存用于证明监察对象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文件、资料、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和现场勘查实物。1.3。5 责令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1。3。6 制止案件涉及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1。3。7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纪现象人员的工作和职务履行。1.3.8 对拒绝、阻挠监察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1.3。9 对各单位作出的决定、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政策,予以纠正或者撤销。1。3。10 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事项,并进行调查处理.1.3。11 对因违规、违纪摄取的财物,依法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1。4 监察原则:1。4。1 独立监察原则1。4.1。1 组织上的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单独设置,与被监察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1。4.1.2 人员上的独立性,指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应当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加被监察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1。4.1。3 工作上的独立性,指监察部门及其监察人员依规独立开展监察工作,做出监察推断、提出意见、出具监察报告,其他任何部(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1.4.2 客观公正原则1。4。2。1 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工作时,应对被监察单位保持客观,特别是监察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1。4。2。2 监察人员在办理监察事项时,与被监察单位或者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1.4.3 廉洁奉公原则监察人员正确行使监察职权,不徇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