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法律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审机构的责任
第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行政性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职业标准,法律规范审计行为
第九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猎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内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通过适当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