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法律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法律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文
在法律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法律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法律规范》 3 定义 本法律规范采纳 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 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 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 4.1.3 按其颜色深浅程度, 4.1.4 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5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 4.1.6 施工前应预排, 4.1.7 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8 采纳水泥作粘结材料时, 4.1.9 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 425#以上的水泥, 4.1.10 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11 基层应清理洁净, 4.1.12 凸出部分凿去, 4.1.13 假如是光滑的楼地面, 4.1.14 应凿毛在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 10 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15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 4.1.16 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17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
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