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迁安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迁安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所称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产业为劳动对象,从事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条 凡在迁安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均根据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我市家庭农场规模规定如下:从事粮食作物、露天瓜菜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 50 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 10 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的经营规模应在 5 万袋以上;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经营规模应在 50 亩以上;从事特色种植的经营规模应在 20 亩以上;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的;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规模应在 40 亩以上,年收入 5 万元以上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由市农业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1、家庭农场业主为具有迁安市户籍、且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进展的农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2、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账簿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3、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 2 人,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80%以上;4、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除自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其它为流转土地
流转年限不得低于 5 年,且从事经营 2 年以上
5、围绕所从事产业,土地来源合法,经营规模适度,符合农业等相关规划,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有专业机械设备、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