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民生工程政策,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工作机制,以培训促进就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申报并同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或企业,对其培训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条: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开展自主培训的企业,需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培训许可);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能够承担各类培训任务;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每个专业(工种)工位数不得低于 15 个;5、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老师队伍
专职老师一般不少于老师总数的 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
理论课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老师上岗资格;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