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
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
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
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
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
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
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合同的性质一致
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对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育、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 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
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