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法律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别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 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 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动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进展服务。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进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2.1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 2。2 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 2。3 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2.4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2。5 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6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3、申报重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 4、申报要求。各单位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必须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