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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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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16 号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 2024 年 1 月 8 日省人民政府第 11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孟学农 二○○八年一月九日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全省各级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第五条 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工作。 第七条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是录用、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和核拨经费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的机构和增加的编制以及超编人员,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比例;各市、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财政供养编制占总人口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全省市、县平均比例.已经高于的,应当实行内部调整、只减不增或者先减后增等措施逐步控制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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