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员工遵纪守法的积极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企业正常的通信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合我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企业协议制员工。第二章 惩罚的种类第三条 惩罚种类:(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留用察看、开除;(二)行政处理: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薪(按新岗位确定)、内部待岗、解除劳动协议;(三)经济惩罚:罚款。员工犯有错误但局限性以予以以上惩处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实行试勉谈话等处理。第四条 予以员工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的同步,应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罚款从工资中扣发。详细原则如下。(一)行政处理:1、通报批评 罚款 200 元至 500 元2、内部待岗 发生活费 450 元/月3、罢职 降薪(按岗位确定)4、解除劳动协议 停薪(停止一切待遇)(二)、行政处分1、警告 罚款 500 元至 1000 元2、记过 罚款 1000 元至元3、记大过 罚款 3000 元至 5000 元4、降级 降薪(按新岗位确定)5、罢职 降薪(按新岗位确定)6、留用察看 发放生活费(当地原则)7、开除 停薪(停止一切待遇)第三章 惩罚的原则第四条 员工惩戒遵照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 惩戒的有关规定(一)员工内部待岗期间,应参与业务培训或跟班劳动。内部待岗期限最高不超十二个月;员工内部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费。(二)员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六个月内不得提职晋级;受到降岗处分,两年内不得岗位晋级;受到罢职处分,两年内不得在企业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三)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或留用察看两年。经纪检、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或发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而应受惩处的,予以开除。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留用察看期满后两年内,不得在企业范围内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四)受到开除处分,同步解除劳动协议。第六条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惩罚后,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对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理。第七条 被检察机关宣布逮捕的,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判决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