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为不定值商业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尤其约定构成。凡波及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对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第三条 本保险协议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题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拖拉机。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所有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责任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4、受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台风、海啸、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雪灾、冰凌、沙尘暴;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船照顾者)。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用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协议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七条 下列状况下,不管任何原因导致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消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容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饮酒、醉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物;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使用多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