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行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按本规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同意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硕士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硕士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确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