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编制、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务工作
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原则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