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宝安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政令,为做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开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园区内任何使用人均应遵从
一、用水排污1.工业园区内所有的生活污水都必须排入公共污水管道;所有工业废水须达到或经过预处理,符合城市污水处理接纳标准后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2.严禁采纳或其它用水稀释工业废水
3.工业生产作业区域地面须设计雨水、污水分流渠道
4.设备清洗须设置在生产作业场所之内
5.装卸液体化学品场所和废料区须有遮蓬,须设置防污设施以防止飞舞溢流而排入雨水管道
6.空调冷却塔内的废水须排入污水管道
7.由压缩机、发电机房溢出的油和含油废水须经过撇油处理后才能排入公共污水管道
8.所有用筒、罐等容器盛装的化学物品及油都应存放在建筑物内或有遮蓬的专用存放处,存放处地面须涂上一层防化学腐蚀材料
二、空气排放1.工业园区内严禁在露天场地(所)燃烧废弃木材或其它废料
2.对大气产生污染的工业或商业项目必须装置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消毒、除灰尘等
3.使用合格的燃气燃油能源,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 12%(综合园区和靠近住宅区 500 米的园区,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 1%)
4.所有废气的排放均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三、噪声生产设备的安装应考虑其运作特性和作业操作过程特点,实行必须的消声、减震等措施,以确保其噪声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白天不超过 65 分贝,晚上不超过 60 分贝)
四、固体垃圾1.园区内工业“废渣”的存放及处理设置需报批
2.园区内不得擅自建造露天垃圾池(箱)
3.一般工业“废渣”不得任意丢弃,堆放场所要有防止扬散流失的措施,以防止对大气、水土造成污染
4.对含汞、佩砷、铅、铬、氢化物、黄磷、其它可溶性剧毒“废渣"以及其它易污染环境的工业“废渣",必须专设具防方、防渗
五、电磁波幅射易产生电磁波污染的项目,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