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笔记:《刑法》量刑制度 有关量刑原则方面,注意第 63 条第 2 款有关“法外减轻惩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惩罚情节的状况下合用减轻惩罚
一种犯罪人也也许同步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在这种状况下,不能采用简单的折抵措施,而应考虑不一样情节的地位与作用,分别合用多种量刑情节
详细做法是,先撇开量刑情考虑应当判处的刑种与刑度,再考虑从严情节估计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宽情节决定刑种与刑度
(一)量刑情节问题: 1、法定刑、法定刑幅度与量刑情节 2、量刑情节的种类与合用 从宽惩罚情节: 1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 (1)防卫过当(20 条) (2)避险过当(21 条)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 条第 2 款) (4)胁从犯(28 条) (5)犯罪中止(24 条)――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惩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 从犯(27 条第 2 款) 3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 已满 14 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17 条第 3 款) 4
可以免除惩罚的 (1)犯罪较轻并且自首(67 条)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 条第 3 款) 5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的 (1)在国外犯罪
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惩罚的(10 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另一方面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背面几点不一样
(2)有重大立功的(68 条) (3)在被追诉前积极交代向企业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 条第 3 款)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体现,积极退赃的(383 条) (5)在被追诉前积极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 条第 2 款) (6)在被追诉前积极交代简介贿赂行为的(392 条第 2 款)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