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有关承担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资产评估方面职能的规定,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现对人事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公布的《有关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的告知》(人职发[1995]54 号)和《有关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告知》(人发[1997]22 号)中有关考试工作的内容作如下修改和调整
一、考试组织 (一)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人事部和财政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考试大纲的确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发行和命题等有关工作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调整为《资产评估学》、《经济法》、《财务会计学》、《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五个科目
三、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获得资产评估有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满七年
(二)获得资产评估有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满五年
(三)获得资产评估有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满三年
(四)获得资产评估有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班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