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 农村信用社金信卡(借记卡)会计核算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 XXX 农村信用社金信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措施》、《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金信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查询、消费等功能,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第三条 金信卡会计核算原则:联机操作,实时记账,自上而下,分级清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发卡机构是指经同意发行金信卡的 XXX 农村信用社各县(市、区)信用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是持卡人账户的开立机构,对卡片及账户拥有所有权
第五条 代理机构是指经同意受理非本社银行卡业务的 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
第六条 当地卡是指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七条 异地卡是指非本发卡机构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信卡
第八条 金信卡账户内的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金信卡存取款业务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存取款业务及大额交易管理、反洗钱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行卡是指 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金信卡
第十一条 他行卡是指除 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以外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
第十二条 跨行业务指 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行的借记卡在加入中国银联等银行卡组织的其他金融机构发生的业务,或指他行卡在 XXX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账户使用第十三条 卡内存款的核算
金信卡内存款账户不设专门科目核算,按存款属性归入对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 手续费核算
金信卡有关业务收入在手续费收入--511101 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下设三级科目 51110102银行卡业务手续费收入;金信卡有关业务支出在手续费支出 --531103 代 办 其 他 业 务 手 续 费 支 出 下 设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