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都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11 月20 日通过,自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市推进林业碳汇工作,普及碳排放知识,倡导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和实现碳中和的绿色环境保护理念,引导公众参与碳赔偿活动
第十八条 绿地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行,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和节省资源的原则,充足运用乡土植物,重视营造植物景观,突出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的种植构造
第十九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其中,都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三)铁路、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四)村庄规划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按照有助于建设并以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其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 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 2 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 1 平方米的原则建设集中绿地;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规定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化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如下简称管护)
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
其中,都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