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 司 章 程(草案)二 OO 八年二月公司章程第一章 宗旨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加快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化、法律规范化进程,更好的服务于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 288 号 G1 楼 501第四条 法人代表:董事长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工程等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见附表一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四)根据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出资的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因退休、调离、辞职、开除、解聘、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必须转让其股权,公司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条件,在院财务部门设立转让柜台
一个月内仍不能转让的,公司应该进行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