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发包人(全称):泉州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福建泰景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中骏 · 雍景台 A139# 、 A140# 楼工程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无 ;8、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同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