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进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法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24〕49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24〕138 号)的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银行保函的金额.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四、承包人猎取银行保函确有困难或成本过高的,经发包人同意,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同时在协议条款中应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