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准确核算工资,维护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权责单位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工作;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二章计件工资平常核算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在每周六将本周各工序完工的计件工资按班组汇总编制名称工资核算制度编号SZ—CW—003版次第 1 版编制审核审批页数共 3 页生效日期《本周计件工资表》,随同下工序已确认的《生产指令单》移交成本会计助理
第五条:《计件工资表》在移交成本会计助理前,应先得到各班组签字确认,并经生产车间各级领导审核确认
第六条:成本会计助理按已审批工价仔细、详细核对计件工资,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生产车间进行更正,于每周一与生产车间确认
第七条:成本会计助理应同时登记《计件工资登记表》,按生产单号连续登记,避开重复计算工价
第八条:对于新产品工价的制订,研发部应在下达《生产指令单》前制订并报批
第九条:在每月5日前生产车间应将各工序完工的计件工资按班组汇总编制《本月计件工资表》,随同下工序已确认的《生产指令单》移交成本会计助理
第十条:成本会计助理应在每月10日前核对清楚,按每个班组计件工资表附《生产指令单》装订成册并报送总帐会计
第三章计时工资资料报送第十一条:每月 3 日前人力行政部将审批过的计时工资标准报送财务部
第十二条在每月4日前将考勤记录、是否享受满勤奖、应扣的水电费、餐费及时公布出去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应及时查对个人的数据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应在5日(含)前及时到人力行政部查询、核对
如未到人力行政部咨询,如有错误也由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人力行政部应在 5 日(含)前答复员工,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人力行政部应在 6 日(含)前将工资核算资料报送财务部
1、考勤资料:考勤记录汇总表及各员工考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