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维修制度 1、各矿井应加强对井下所有巷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持巷道的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一般失修率不得超过 7%,严重失修率不得超过 3%).2、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严防在施工中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4、扩大巷道断面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5、维修倾斜巷道时,必须由上向下维修,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6、修复旧巷时,必须先检查瓦斯,假如瓦斯积聚,必须按规定进行排放,只有当回风流中和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空气成分符合《规程》第 100 条要求时,方可作业。7、报废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报废的巷道必须在井上、下对比图中标明。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