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基本法规1.1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哪些部门同意正式实行的?答:(第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人事部、建设部([]24 号文献)同意正式实行的。2.对公用设备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条件是什么?答:(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有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自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2 年的;(三)自受刑事惩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 5 年的;(四)国务院各有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出现什么状况将被撤销注册?答:(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惩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有关业务中导致工程事故,受到行政惩罚或者罢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答:(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二)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征询(含本专业环境保护工程);(三)公用设备专业设备招标、采购征询;(四)公用设备专业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5.怎样修改由注册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答:(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状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有如下权利:(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征询及有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技术文献,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献,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状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