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 (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损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 (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 (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别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 (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 (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用(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用通知); (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用通知或签证)
属以上情形,根据学年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教育机构退费办法如下: (一)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完成 1/5 学时及以下的, 核退 70%学费、住宿费;完成 1/5——2/5(含2/5 学时)学时的,核退 60%学费、住宿费;完成 2/5—3/5(含 3/5 学时)学时退学的,核退 4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 3/5 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如按学年收费或学制不足半年的,开学前申请退费的,退回收取的 80%学费、住宿费;完成 1/3 学时及以下的,核退 50%学费、住宿费;完成 1/3 以上—1/2 学时退学的,核退 30%的学费、住宿费;完成 1/2 以上学时退学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一)学生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二)学生私自离校时间达一个月及以上者
学生报名后,因各种原因不来登记注册的,不退报名费
学生要求退费,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材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