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教[1997]83 号发布日期:1997 年 05 月 04 日 生效日期:1997 年 05 月 0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建〉业企业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业企业。第四条 建设部主管全国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所属建>业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其所属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还应当接受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工作。第二章 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第五条 建〉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根据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企业特别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六条 建〉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策、法规、标准、法律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