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等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第四条 按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分类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如下 6 大类: (一)头部护具类;(二)呼吸护具类;(三)眼(面)护具类;(四)防护服类;(五)防护鞋类;(六)防坠落护具类
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如一般的工作服、手套等
第五条 作业现场人员应配发以下主要劳动防护用品: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防电绝缘鞋;四、防静电工作服;五、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六、防尘口罩;七、工作服;八、工作手套;九、工作鞋;十、其他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第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根据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为员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
第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档案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第九条 公司采购部门应收集汇总各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购置和发放
第十条 各事业部材料员、安全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前验收,杜绝不合格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进场后的劳动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