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法律规范》GB50007《建筑基桩检测技术法律规范》JGJ106《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202抽样要求1、静载荷试验对于单桩竖向抗压或抗拔静载荷试验,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应小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小于 3 根;工程总桩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小于 2 根。对单桩水平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应根据设计要求及工程地质条件确定,不应少于 2 根。凡是为设计提供设计依据而进行的单桩承力检测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桩验收性检测,均应采纳静载荷试验中的慢速维持法。(1)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2)18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3)体型复杂、层数相差超过 10 层的高低层连成一体建筑物;(4)大面积的多层地下建筑物(如地下车库、商场、运动场等);(5)对地基变形有特别要求的建筑物;(6)二层及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7)地质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8)采纳新桩型或新工艺的工程;(9)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明显挤土效应的工程。当有充分经验和相近条件下可靠的比对资料时,也可采纳高应变法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桩进行补充验收性检测,并应以静载试验法为评定标准。2、高应变法对于多支盘灌注桩、大直径扩底桩、以及缓变型 Q-S 曲线的大直径灌注桩均不宜采纳本方法检测单桩竖向承载力。高应变检测桩应具有代表性,灌注桩的试桩应进行成孔检测.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并不应少于 5 根,其中采纳曲线似合法进行分析的试桩不应少于检测总桩数的 50%,并不应少于 5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对工程桩施工质量有疑问时,应增加试桩数;当采纳高应变方法进行打桩过程监测时,在相同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不应少于 2 根。3、低应变法(1)抽样原则:随机、均匀并应有足够的代表性;(2)检测数量:对有接头的多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并不得少于 10 根;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灌注桩必须大于 50%;采纳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应扩大抽检比例,每个独立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桥梁工程、一柱一桩结构形式的工程应进行普测;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结构的重要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增加检测比例;动测以后Ⅲ、Ⅳ类桩比例过高时(占抽检总数 5%以上)应以相同的百分比扩大抽检,直至普测。(3)在施工中发现有疑问的桩必须进行检测,但其数量不应计入正常抽检的比例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