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整理核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是三大核心问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第一节司法实践常见问题一、业主(发包人)故意或借故拖延,不履行合同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1、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督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纳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1)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2)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3)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2、案例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督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3、处理方案(1)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的策略。合同依据 示范文本第 32 条竣工验收条款、第 33 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 33.2 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建设部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21 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 279 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法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2)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