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创优的基础工作。为增强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法律规范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特制定本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公司工程部会同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等项目的特点安排培训。第六条 特别工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和事件,各单位还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章 一般要求第八条 各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部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第十条 运营公司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运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四新”操作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种类及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运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办公室会同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第十二条 新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公司、部门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信号工、起重工、及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别工种,按规定持证上岗,还应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第十四条 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施工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安全质量教育。第十五条 调岗、复岗、借调人员的教育培训。一、调岗人员进行部门级、岗位级两级培训,如为同部门调岗只需进行岗位级一级培训.二、复岗人员待岗三个月以内进行部门级、岗位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