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工期操作指引修订记录日期修订状态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化工期指引1 目的1.1 为集团战略进展提供技术支持
1.2 为集团领导在战略决策阶段从宏观层面掌握项目开发的建设周期
1.3 为集团项目开发进度指标的合理性提供决策依据
1.4 为集团各子公司工程建设进度的精细化管控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2.1.1 本指引适用于集团新建住宅地产开发项目的决策及前期阶段
2.1.2 本指引不适用于受拆迁影响和土地一级开发成熟度影响的工程项目
3 术语3.1 定额工期3.1.1 定额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3.1.2 有效工期有效工期,即工程的有效工作日
工程施工期间,凡遇到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如地震、战争、洪水、暴乱等等,以及非承包商原因的断水断电 8 小时以上均不计入有效工期
工程因地下基础施工遇到古墓、文物、障碍物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停滞的时间均不计入有效工期
3.1.3 标准工期标准工期是项目独立标段在工程建设阶段有效工期在关键线路上的算数值以及辅助因素日历时间的累加和,是该标段工程建设的标准施工周期
4 计算说明4.1 计算原则4.1.1 各项目标准工期的确定必须以安全、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规范为前提
4.1.2 当工期需要压缩时,施工法律规范明确的施工技术间歇时间,质量评定、验收时间和必要的工序准备时间不得压缩
4.1.3 当工期压缩量大于定额工期的 25%,或有可能造成工程赶工费、措施费大量上涨时,项目公司应组织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审议
4.2 地区划分4.2.1 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全工程工期定额》将全国划分为Ⅰ、Ⅱ、Ⅲ类地区
4.2.2I 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