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及拆迁安置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原公有住宅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宅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所有。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第二章 交 存第六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根据下列标准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新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业主、经济适用住房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建筑工程中标价的 5%。(二)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定的标准先交存,出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再向业主收取.(三)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