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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会诊制度

急诊抢救会诊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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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会诊制度 (一)如遇需处理的急、危、重症病人,因病情涉及及其他专科范围,急诊各值班医师对诊断及处理均有困难时,首诊医务人员不得推诿,应争分夺秒实行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应首先请本科正(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会诊,然后告知相应科室参加处理,并作交接班记录,书写抢救记录。 (二)紧急情况下,急诊科人员可先电话告知要求急会诊,被邀科室在岗医师须于 3~5 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不在岗被邀会诊医师须在10 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同时要带上本专科所必须的抢救治疗及检查器械设备。特别是遇到涉及多科的危重病人和多发伤病人的抢救,需及时请多科急会诊,要求尽早赶到配合抢救。待病情有所缓解或事后在会诊单上补写应邀科室的处理意见。 (三)不超过 24 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可在急诊病历本上注明”已请××科急会诊"字样,并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接受会诊科室不得推诿,并及时前来会诊.超过 24 小时的留观病人需会诊时,除应书写留观病历,还应填写急会诊单,由观察室值班护士与会诊科室电话联系,被邀会诊科室应尽快确定会诊医师并及时到达急诊科。 (四)会诊时,急诊医师应为会诊准备好必要的临床资料,并陪同检查、介绍病情,应邀医师仔细填写好会诊记录.(五)如会诊后诊断仍不能确定病情,急诊科应临时承担主要诊治责任,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汇报医务处,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组织全院范围内会诊及抢救。 (五)如会诊后需入院治疗者,接诊或会诊医师开出入院证,值班护士电话联系住院床位。由医生或护士护送入院. (六)应邀参加急诊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科室工作后前去参加会诊;如遇特别原因不能参加急诊会诊时,应及时委派相应专科资质的医师及时参加。(七)会诊结束后,仔细填写会诊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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