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法律规范1。 目的:为加强外来承包商及外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及工程项目发包管理,有效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承包商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活动。3 . 职责:3.1 定义3。1.1 发包方:指本公司。3.1.2 承包商:指与本公司发生劳务用工、设备租赁、工程项目等协作活动的单位或经营实体。3。2 发包方应履行的安全职责3。2。1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工程等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3.2。2 与承包商签订安健环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3.2。3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依法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对承包商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3。3 承包商应履行的安全职责3。3.1 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健全的管理制度;3。3。2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3.3。3 全面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从业人员和管辖设备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3.4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主动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3。3.5 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公司安健环监督部签订安健环协议,承担主体管理责任。3。3。6 所有人员应积极主动的接受发包、属地管理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并按要求缴纳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3。3。7 严格按国家、行业、发包、属地管理等单位的要求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点监控等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员.3。4 承包商合同控制管理3。4.1 承包商的资质3。4.1。1 承包商应为独立的法人或独立民事行为人(经营实体),应当具备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服务项目业务范围内的等级资质条件;3。4.1.2 承包商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承包服务;3。4。1。3 承包商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3.4。1.4 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不得在集团公司从事作业活动.3。4。2 承包商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的资质管理3。4.2。1 承包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或服务项目的安全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责;3。4。2。2 承包商派遣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