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某论坛的一个帖子,拿出来供大家进行讨论,下面个人也回复了一点,三楼是另一资深人士的回评
一、问题的提出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
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 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 12 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根据",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