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学讨论、教学讨论(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老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
为了调动学院广阔老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法律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院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育质量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鼓舞老师积极参加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重点支持团队讨论项目和重大成果项目,强化院(部)统筹、考核的主体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认定、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等
第四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的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院在岗职工,其中考核部分适用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认定与奖励部分适用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第六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采纳工作量认定计分制,实行合格性评价,分单位考核、老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简称个人考核)二部分
单位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单位所有老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量的总和
个人考核的合格性标准为个人实际受聘岗位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定额
第七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实行单位、个人分层分级考核制度,即学院考核各单位,各单位考核所属专业技术人员
各单位学期初申报教科研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经产学研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学期末以审核后的任务分工进行考核
第八条 为适应老师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职务)晋升与聘用等需要,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
阶段性考核每年 2 次,考核以学期为单位,分春季学期(3 月 1 日—8 月 31 日)、秋季学期(9 月 1 日-2 月 28 日)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