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中职)老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一、学分认定组织管理1
市级和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在职专任老师及参照中小学老师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学分审核认定登记工作
老师任职学校(单位)负责审核认定本校(单位)老师校本研修学时、学分,并对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学时、学分进行初审
二、学分登记范围及认定标准老师培训活动包括:(1)集中培训;(2)远程培训;(3)校本研修
(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序号集中、远程培训项目认定要求(证明材料)学分认定标准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1)有明确学时学分的:按学分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2)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天数的:按每天 8 学时计算学分
省级及以上 2 学时 1 学分,市级 3 学时 1 学分,县级 4 学时 1 学分
2培训主讲老师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主讲任务,分别按培训学时的 4 倍、3 倍、2 倍计算学时,参照集中培训学分折算认定学分
3学历提升教育录用通知书、单科合格证每门课程 2 学分4专业技能培训通用的等级证书每项计 3 学分5县级以上校园长培训班结业证书每期 15 学分6企业实践相关证明实践 6 个月,计 60 学分(二)远程培训登记范围及标准序号集中、远程培训项目认定要求(证明材料)学分认定标准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远程培训结业证书或学分证明(1)有明确学时学分的:按学分证明或结业证书认定;(2)未明确学时只明确天数的:按每天 8 学时、每 4 学时计 1 学分认定;(3)未明确学分只明确学时的:按培训教学计划每 3 学时 1 学分
(三)校本研修登记范围及标准序号校本研修项目认定要求(证明材料)学分认定标准最高可得学分1学校培训活动(须在行政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及老师参训心得体会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