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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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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 not that you have the courage to speak, but you cultivate courage while speaking.悉心整理 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商品房销售及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七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验收日期已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载明的商品房座落、位置、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预售,预售总面积不得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售商品房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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