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方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平安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展监视检查
第四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共享加强运输平安管理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六条 制止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政策文件制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作业查验、核准和登记制度,人员平安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货操作相关的本单位人员进展岗前平安教育培训和每月日常平安教育培训
未经岗前平安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平安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平安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平安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八条鼓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制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 1 类爆炸品或者第 1 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2 局部:分类"〔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