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工程施工安全和管理水平,保障作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是依据本项目主合同中的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等罚款明细清单编制。 第三条 依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对仔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项目部批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由于个人工作仔细,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开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避开或防止特大事故,解决重大悬案者,一次性奖励 1000 元~2000 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 避开或防止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损害事故或高空坠落者,一次性奖励 200~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九条 避开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决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 100~200 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条 避开或防止一类障碍、设备故障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 50~100 元。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工作其它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项目部认可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考 核 第一节 安全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其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人· 次;“安规"考试、考核不合格上岗工作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 50 元/人· 次。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的,对其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人· 次。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活动,缺席一次罚款 100 元/人,迟到罚款 50 元/人。 第十五条 经管理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全管理人员漫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1000 元/每例。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 200~2000 元/例。 第十七条 对项目部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必须仔细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者根据情节罚款 100—1000 元/例。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要有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交底,在无安全措施或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