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24〕9 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进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4 年)》(昆通〔2024〕7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 1
5 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 6 个班以上,在园幼儿 180 人以上;乡镇在 4 个班以上,在园幼儿 120 人以上;村级在 3 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 90 人以上
(三)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三条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报: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认定:属地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级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扶持政策(一)市、县两级设立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进展的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三)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闲置校舍改扩建和小区配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