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GB50339━2024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2003-07—01发布2003-10-01实施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Code for acceptance of quality ofIntelligent building systemsGB50339━202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3年10月01日202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9—2024,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7月1日前言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法律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法律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讨论,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仔细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为依据,根据“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本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本法律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法律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