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登记编号:云府登 114 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14 号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已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委、公安、民政、环保、环卫、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 50 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区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划分;跨县(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