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和〈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的告知》(国人部发〔〕86 号)转发你们,并就本省该项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资格考试 (一)报考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度、遵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措施》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本省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组织实行
详细考试组织实行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
考前培训和考试用书代订代发工作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协助
(三)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原则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 资格认定 (一)申报范围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从事采矿/矿物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凡遵守国家法度、遵守职业道德,业经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并符合《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措施》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考核认定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期间一次性开展,逾期不补
(二)申报资料 1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
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1)学历或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