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行细则(试行)(鲁农信联办〔 〕366 号)为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告知》、《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措施(试行)》、《农村银行机构企业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导(试行)》,制定本实行细则
一、分类目的(一)增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应其质量;(三)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四)为充足提取损失准备提供根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合用范围(一)农村信用社所有信贷资产,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类信贷资产合用风险五级分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类信贷资产合用风险十级分类
(二)本《实行细则》所指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含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含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三、分类原则(一)风险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重要根据,逾期状况只作为重要参照原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重要根据,对各类信贷资产精确分类,真实反应其风险程度
(三)审慎性原则
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也许性诸多原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性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似,在不影响总的分类成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充足性原则
对影响信贷资产分类的诸多原因,要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