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征税的税基:财产性质的土地税、收益性质的土地税。二、特点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2、征税面比较广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4、按次征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简单说:就是征税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判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答案:错误。解析: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掌握)(一)基本征税范围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买卖。国家(出让土地)---甲(转让国有土地)--乙(开发房屋发售)---丙(发售存量房)---丁 常以三个原则来判定: 原则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与否国家所有如是集体土地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变为国有才可以。 原则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与否发生产权转让。注意:转让和出让不一样。 原则之三:转让房地产与否获得收入。 (二)详细状况的判定(可以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种情形): 有关事项与否属于征税范围1. 继 承 、赠与继承不征(无收入)。公益性赠与、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与征。防止纳税人逃税。2.出租不征(无权属转移)3. 房 地 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无权属转移);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应征。4. 房 地 产互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应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 住房 免征。5. 以 房 地产 投 资 、联营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应征。新增:但投资、联营的企业属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目的:防止避税)6. 合 作 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免征;建成后转让,应征。7. 企 业 吞并 转 让 房地产免征8.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实际为提供建筑劳务。9. 房 地 产重新评估不征(权属未转移)06 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