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2005 年 09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措施》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行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详细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
详细考试方式、内容、规定、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详细自查汇报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有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不于 3 人; (二)具有满足考试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核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核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行
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 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告知和上报考试成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