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质,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如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如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业管理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实行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实行物业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物业管理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等工作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原则,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获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8 年
(二)获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 4 年
(三)获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