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自考讲义(一)第一章 绪论一、法律文书的类别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一样的分类原则而划分为多种不一样的类别:依制作主体的不一样,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体现措施的不一样,可分为文字论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一样,可分为汇报类文书、告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二、 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一)制作的合法性多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根据
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根据有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波及实体内容则还要根据有关的实体法
(二)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
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因此也不容忽视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重要表目前如下两方面
构造固定化法律文书大均有固定的构造,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
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
用语成文化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首先的特征
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
有的采用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合适的部分文字即可
(三)内容的法定性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
任何一种法律文书均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
处理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有关的实体法为根据;处理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有关的程序法为根据
以文字论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祈求的理由、处理或祈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
而这几部的内容均有法定的规定写明的要素
(四)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规定——这是由于法律文书都是波及国家、集体、个人主线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