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感人事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劳感人事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措施(试行)〉的告知》(沪卫科教〔〕5 号)文献精神,结合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劳感人事管理,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取、自愿签约、契约管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培训医院和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实行统一的劳感人事管理模式。第三条 培训医院招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须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如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参照原有的招录取工方式进行,录取成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立案。第四条培训对象是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从业人员,培训期间由培训医院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暨劳动协议",培训期限为协议期限.劳动关系委托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训结束后,协议自然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第五条 培训对象依法参与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其工资奖金按照其学历和资历状况,参照所在培训医院同类人员水平发放.第六条 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培训对象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由所在培训医院负责申报。培训期间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获得执业资格后,执业注册地点与其劳动关系所在培训医院相一致.第七条 培训期间培训对象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资质容许的对应临床医疗工作。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被用人单位录取的,在培训医院的培训年限计为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再另设试用期,并办理对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八条 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后到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按国家规定年限原则,提前一年参与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九条 自起,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根据之一。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培训对象因培训考核不合格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医院同意。延长期内...